申訴書草稿
主旨:就租金補助申請遭不予核定提出申訴,敬請查明。
事實與理由:
- 本人於民國115年7月申請租金補助,收到不予核定通知;惟通知所採計的收入資料與本人實際情形不符,相關資料如附件。
請求事項:
- 請重新查明本案,並依相關規定作成適當處理。
附件:
- 不予核定通知影本一份。
- 收入資料說明一份。
民眾文件檢核 21/21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對原處理結果有不同意見時,先交代原結果,再說明希望重新查明的理由。
租金補助申請被通知不予核定,收件人發現機關採計的收入資料與自己的實際情形不符。這時要寫給原審查機關,請它重新查明,範例是寫給安和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讀者是原承辦單位,他手上已有一份寫著不予核定的結論。申訴書要讓他不必重翻案卷,一眼看出是哪一天的通知、哪一筆資料有出入、你提供了什麼新的佐證。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先看範例內容,再產生草稿、查看檢核結果;改成自己的資料或匯出文件需要工作區。
檢索機關知識庫與既有稿件…
主旨:就租金補助申請遭不予核定提出申訴,敬請查明。
事實與理由:
請求事項:
附件:
民眾文件檢核 21/21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常見寫法理由只寫「審查不公,我完全符合資格」。
改成寫通知採計的是哪一筆收入資料,與實際差在哪裡,並附正確資料。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要求機關依職權調查證據,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你指出具體不符之處,等於替機關標出該重查的位置,空泛的指責沒有查證方向。
常見寫法整份申訴書沒有原通知的日期與文號,附件也沒附通知。
改成正文寫明通知日期,附件附通知影本,影本上的文號一併抄進正文。
通知是行政處分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應載明發文字號、年月日與救濟方法、期間、受理機關。不附通知,承辦人要自己去找是哪一份,也看不到你有沒有在期限內。
常見寫法請求事項寫「請撤銷不予核定處分並核發補助」,卻當申訴書遞給原機關,沒算期限。
改成只想請機關重查,維持範例的寫法;要撤銷處分,改寫訴願書並在期限內送出。
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要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請求事項與書件格式也在第 56 條另有規定。用訴願的口氣寫申訴書,又沒算期限,兩頭都可能落空。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機關有義務查證,但你指出具體資料不符,才知道該查哪一筆。
當事人除自行提出證據,也能申請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範例附收入資料說明,就是自行提出證據。
書面行政處分要載明處分的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申訴前先讀通知下方的救濟教示。
處分機關告知的救濟期間有誤或未告知時,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要走訴願,三十日從通知達到次日起算,寫申訴書的同時不能忘了這個期限。
訴願書要載明請求事項、事實理由、收受處分的年月日並附原處分書影本。這幾項在申訴書附件與正文也都值得照寫。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不必先決定。通知若是行政處分,上面會載明救濟方法與期間。想請原機關先重查,可以寫申訴書,同時留意訴願的三十日期限。要不要同時提,兩者的分界見陳情、訴願、申訴的路徑比較頁。
附能證明實際收入的資料,名稱照你自己寫在正文裡的稱呼。範例的「收入資料說明一份」只是示範,實際以通知上指出不符的那一項為準,附件名稱要與正文一致。
版面沿用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的紙張、邊界、字級與縮排,機關收到時的閱讀感受與內部公文一致。 姓名、地址、電話與日期留空待填。
寫之前先確認走對管道:陳情、請願、訴願與申訴的期限與受理機關都不一樣, 訴願只有三十日。看陳情、請願、訴願、申訴怎麼選。
委託、切結、和解這類自己出具的文件在民間書件。
建立個人工作區後填入自己的事實與必要欄位,檢核後匯出 Wo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