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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請願、訴願、申訴怎麼選

寫得再好,走錯管道也沒用。四條路的差別不在文件格式,在於針對的是什麼、有沒有期限、以及要遞給誰。

時間先看:訴願只有三十日。如果機關已經做了決定而你不服,訴願法第 14 條的期間從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 先確認這條路還在,再決定要不要另外走陳情或申訴。

一、四條路的差別

管道什麼情況期限遞給誰
訴願機關做了行政處分,你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你的權利或利益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訴願法第 14 條)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怠為處分)你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在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法令未規定期間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訴願法第 2 條)同上
陳情建議行政興革、查詢行政法令、舉發行政違失,或維護行政上權益無法定期間主管機關(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請願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表達意見;對政府發布的法規有意見也走這裡無法定期間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
申訴個別法規或計畫要點自己訂的救濟程序,例如補助審查結果不服依該法規或要點規定依該法規或要點規定

二、官方定義

教育部的官方問答把三者講得最清楚,以下逐字照抄 (教育部:「訴願」、「請願」及「陳情」有何不同?):

訴願

「訴願」是指當行政處分影響人民權益時,人民認該行政處分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時,即得依法請求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重新審查其合法性或妥適性。

請願

「請願」是指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各該主管機關直接所為的意見表達。

陳情

「陳情」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各機關提出之具體意見表達。

人民對於政府發布之法規,縱認其影響自己權益而有不同意見時,僅能向主管機關請願或陳情,而非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三、最容易踩到的兩條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法第 58 條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第 58 條那條特別容易寄錯:訴願書要先遞給做出這個決定的機關, 由它轉給訴願管轄機關,不是直接寄給上級。

四、其他相關條文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行政程序法第 169 條

陳情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命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

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三、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決定好之後

要通知的對象是個人或企業而不是機關的話,那是存證信函,走的是完全不同的程序。

法條查證日期:2026-08-20。 出處:訴願法(民國 101 年 6 月 27 日修正)、行政程序法教育部:「訴願」、「請願」及「陳情」有何不同?。 本頁是文書撰寫的參考,不是法律意見;你的案件是不是行政處分、期間怎麼起算, 需要專業判斷時請洽律師或該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