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用語表
稱謂語與期望語配錯對象是最常見的退件原因之一。這頁是拿來查的,不是拿來讀的。
整份資料取自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官方版本, 由建置腳本直接解析官方檔案產生,沒有經過改寫。
一、稱謂語:稱對方什麼、自稱什麼
| 行文關係 | 稱對方 | 自稱 |
|---|---|---|
| 有隸屬關係 上級 → 下級 | 貴 | 本 |
| 有隸屬關係 下級 → 上級 | 鈞 | 本 |
| 無隸屬關係 上級 → 對方 | 大 | 本 |
| 無隸屬關係 平行機關 | 貴 | 本 |
| 機關首長間 上級 → 下級 | 貴 | 本 |
| 機關首長間 下級 → 上級 | 鈞長 | 本 |
| 機關(或首長)→ 屬員 | 臺端 | 本 |
| 機關 → 人民 | 先生/女士/君/臺端 | 本 |
| 機關 → 團體 | 貴 | 本 |
手冊原文(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臺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團體稱「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貴單位」。
手冊原文(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對職員稱「職銜」。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二、期望語與准駁語
| 對象/情況 | 用語 |
|---|---|
| 對上級機關 | 請鑒核、請核示 |
| 對平行機關 | 請查照 |
| 對下級機關 | 請查照辦理、請照辦、請轉行照辦 |
| 要對方限期回覆 | 請辦理見復(期限寫進主旨) |
| 准駁 | 應予照准、未便照准 |
手冊原文
期望、目的及准駁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應予照准」、「未便照准」等。
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手冊另有規定:概括的期望語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具體要求對方有所作為時, 才列入「辦法」段。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的,期限要寫進「主旨」。
三、最容易寫錯的 12 組字
法律統一用字表裡有附說明的都在這裡 —— 有說明,通常就代表它常被寫錯。
| 用字舉例 | 用 | 不用 | 說明 |
|---|---|---|---|
| 雇員、雇主、雇工 | 雇 | 僱 | 名詞用「雇」 |
| 僱、僱用、聘僱 | 僱 | 雇 | 動詞用「僱」 |
| 計畫 | 畫 | 劃 | 名詞用「畫」 |
| 策劃、規劃、擘劃 | 劃 | 畫 | 動詞用「劃」 |
| 祗 | 祗 | 只 | 副詞 |
| 並 | 並 | 并 | 連接詞 |
| 聲請 | 聲 | 申 | 對法院用「聲請」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
| 申請 | 申 | 聲 | 對法院用「聲請」對行政機關用「申請」 |
| 給與 | 與 | 予 | 給與實物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
| 給予、授予 | 予 | 與 | 給與實物給予名位、榮譽等抽象事物 |
| 紀錄 | 紀 | 記 | 名詞用「紀錄」 |
| 記錄 | 記 | 紀 | 動詞用「記錄」 |
四、法律統一用字表其餘 33 條
| 用字舉例 | 用 | 不用 |
|---|---|---|
| 公布、分布、頒布 | 布 | 佈 |
| 徵兵、徵稅、稽徵 | 徵 | 征 |
| 部分、身分 | 分 | 份 |
| 帳、帳目、帳戶 | 帳 | 賬 |
| 韭菜 | 韭 | 韮 |
| 礦、礦物、礦藏 | 礦 | 鑛 |
| 釐訂、釐定 | 釐 | 厘 |
| 使館、領館、圖書館 | 館 | 舘 |
| 穀、穀物 | 穀 | 谷 |
| 行蹤、失蹤 | 蹤 | 踪 |
| 妨礙、障礙、阻礙 | 礙 | 碍 |
| 賸餘 | 賸 | 剩 |
| 占、占有、獨占 | 占 | 佔 |
| 牴觸 | 牴 | 抵 |
| 贓物 | 贓 | 臟 |
| 黏貼 | 黏 | 粘 |
| 蒐集 | 蒐 | 搜 |
| 菸葉、菸酒 | 菸 | 煙 |
| 儘先、儘量 | 儘 | 盡 |
| 麻類、亞麻 | 麻 | 蔴 |
| 電表、水表 | 表 | 錶 |
| 擦刮 | 刮 | 括 |
| 拆除 | 拆 | 撤 |
| 磷、硫化磷 | 磷 | 燐 |
| 貫徹 | 徹 | 澈 |
| 澈底 | 澈 | 徹 |
| 關於、對於 | 於 | 于 |
| 事蹟、史蹟、遺蹟 | 蹟 | 跡 |
| 蹤跡 | 跡 | 蹟 |
| 糧食 | 糧 | 粮 |
| 覆核 | 覆 | 複 |
| 復查 | 復 | 複 |
| 複驗 | 複 | 復 |
查完之後
三段怎麼分、擬稿有哪些規定,看公文怎麼寫。 文別選錯的話,後面的期望語與段落結構都會跟著錯 —— 先看文別怎麼選。 要看這些用語實際落在公文裡長什麼樣,公文範例庫每一則都是完整全文; 空白範本在範本下載。 機關自己的法規依據怎麼帶進說明段,看用語與法規速查。
資料產生日期:2026-08-20。來源: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手冊改版時重跑 pnpm gen:gov-te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