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怎麼看
出差回來要填報告表,卡住的通常是三件事:住宿費能報多少、開自己的車怎麼折算、雜費要不要附單據。這一頁把要點的條文與附表一的數額逐字放出來,並標出承辦最常記錯的那幾格。現行版本是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3010135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這份規定管誰,你機關的版本為什麼不一樣
為規範中央政府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其出差旅費之報支,特訂定本要點。
條文寫的是中央政府各機關。地方政府與公營事業是準用,不是直接適用:
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其國內出差旅費之報支,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所以縣市政府、國立大學、公立醫院各自會有一份自己的報支規定,數字通常與這裡一樣、 程序卻更細。那不是誰弄錯了,是要點自己留的空間:
各機關經常出差,或長期派駐在外人員之旅費,應於本要點所定數額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陳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前項以外,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
實務上的順序是:先看自己機關的規定,對不上再回來對這一份。機關版本只能在這份要點所定的範圍內,也就是可以更嚴、不能更寬。
二、報支數額:住宿費、雜費與交通費(附表一)
旅費就這三種,沒有第四種:
旅費分為交通費、住宿費及雜費,其報支數額如附表一。
| 費別 | 數額 | 怎麼看 |
|---|---|---|
| 交通費 | 覈實報支,無單一上限 |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
| 住宿費(每日上限) | 平日 3,500 元/假日 4,500 元 | 要檢據覈實報支,沒有單據就不能報。「假日」怎麼算見下面第四節,那一格最常記錯。 |
| 雜費(每日上限) | 400 元 | 不必檢據。機關可以另訂按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計支的規定。 |
在同一個地方待久了,住宿費要打折:
在同一地點出差超過一個月之住宿費,超過一個月未滿二個月部分,按規定數額八折報支;二個月以上部分,按規定數額七折報支。
報支的真實性是報支人自己負責的,這一項是 114 年新制加上去的:
出差人員報支旅費,應本誠信原則,就交通費與住宿費實際支付數額及出差履行之真實性負責,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三、交通費:自用車怎麼折算、計程車能不能報
交通費沒有單一上限,但有算法。上限按「機關所在地到出差地」的必要路程計:
交通費之報支上限,應以機關所在地及出差地為起訖地點,並按本要點規定搭乘之交通工具及必要路程計算。出差人員應本誠信原則於前項報支上限範圍內,依實際搭乘之交通工具與艙等(車廂)及實際支付金額覈實報支。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應由各機關衡酌業務特性、地理位置及交通狀況等相關因素,本於權責自行核處。
哪些工具算交通費、哪些要附票根:
交通費包括出差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鐵、船舶、火車、汽車、捷運、公共自行車等費用,均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的,不必附票根 —— 這一句不是新的,前一版(108-11-26 院授主預字第 1080102859 號函修正、自 109-01-01 生效)就有了。 114 新制在這一項改的是範圍:要附票根的從「飛機、高鐵、有分等的船舶」 擴到「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另把公共自行車列進交通費。 艙等的部分見附表一: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者,部會及相當部會以上層級之首長、副首長得乘坐商務艙(車廂)或相同之座(艙)位,其餘人員乘坐經濟(標準)座(艙、車)位。其餘交通工具,不分等次,覈實報支。
計程車有一條專門的限制,這是最常被退的一筆:
前項所稱汽車,指公民營客運汽車。凡公民營客運汽車可到達之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出差人員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開自己的車或租車、共享車:
駕駛自用汽車、機車出差者,其交通費得按第一項所定必要路程之公里數各以每公里新臺幣三元、新臺幣二元報支;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發生事故者,不得以公款支付修理費用及對第三者之損害賠償。駕駛自行租賃(含共享)汽車、機車出差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報支。
每公里的錢是一口價,油料、過路(橋)費、停車費都已經在裡面,不能再列一筆。 出了事故也不能用公款修車或賠人。每公里三元/二元這個算法本身就是 114 新制 —— 前一版是「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也就是把自用車當客運票價來折;現在改成按公里數算,而且新增了自行租賃與共享汽機車比照。 拿舊表格或舊函釋來對會對不上,原因在這裡。 至於機關自己有公務車、或你拿到免費票、搭了便車:
機關專備交通工具或出差人員領有免費票或搭乘便車者,不得報支交通費。
四、住宿費:六十公里門檻與「假日」的定義
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未達六十公里,因業務需要,事前經機關核准,且有住宿事實者,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十公里是原則,不是鐵門檻 —— 沒到六十公里但確實需要住,事前報准就可以報。重點在「事前」兩個字,事後補簽通常過不了。
另一格最容易記錯的是「假日」。它不是週末的意思:
二、住宿費應檢據覈實報支。假日係指行政院函送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內之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照這個定義推,以週六、週日、週一放假的三天連假為例:放假日是六、日、一, 再依定義加上前一天的週五、扣掉最後一天的週一 —— 所以週五、週六、週日這三晚算假日價,週一那晚算平日價。 這樣切是有道理的:前一晚要先到,最後一天是回程日。 兩者差每晚 1,000 元,填錯就是整筆退回來重填。
五、雜費為什麼不必附單據
三、雜費每日上限400元。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於本要點所定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者(如以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等據以計支),依其規定辦理。
雜費是要點裡唯一不必檢據的一項,因為它涵蓋的本來就是拿不到單據的零星支出。 上限 400 元是每日,不是每次出差。 但備註三後半段留了空間:機關可以改成按公里數、小時數或出差地點計支, 所以你機關的表格上可能根本沒有「雜費」這一欄,而是換算好的固定金額。
套裝行程(含住宿與交通一起買的)另有一條算法:
一、購買含住宿及交通之套裝行程,得在不超過住宿費加計交通費之規定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火車商務車廂或相同之座位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但當日往返或使用經費結報系統報支者,無須檢附。
六、報支期限、請假與患病
出差事畢,於十五日內依附表二檢具出差旅費報告表,連同有關書據,一併報請機關審核。
旅費算到哪一天、請假怎麼扣:
旅費自起程日起至差竣日止,除患病及因事故阻滯,具有確實證明按日計算外,其因私事請假者,不得報支。前項所稱患病,以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且不宜返回原駐地醫治者為限;在患病住院期間,得自住院之日起,按日報支雜費,最高報支十日。
患病那一項只放寬雜費,住宿費仍然要有單據;而且限的是「突發之重病、經醫院證明必須住院治療」, 門診拿藥不算。
還有一件事在出差之前就決定了 —— 這趟能不能派:
各機關對公差之派遣,應視任務性質及事實需要詳加審核決定,如利用公文、電話、傳真、視訊或電子郵件等通訊工具可資處理者,不得派遣公差。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七、最常被退的 6 個地方
- 開自己的車出差,另外再報油錢、過路費或停車費。第五點寫得很直接:按公里數折算之後「不得另行報支油料、過路(橋)、停車等費用」。
- 把住宿費的「假日」當成週末。備註二的定義是放假日並包含放假日前一天,不含放假日最後一天 —— 連假最後一晚是平日價。
- 公民營客運到得了的地方自己搭計程車。除非業務需要並經機關核准,那筆不得報支。
- 出差回來拖過十五日才送報告表。第四點的期限是事畢起十五日內。
- 出差期間請了私假還照報。第十三點:因私事請假的部分不得報支。
- 拿機關的規定去對這份要點,發現對不上就以為有人弄錯。第十五點本來就允許各機關在這個範圍內另定報支規定,通常是更嚴,不是更寬。
八、出差前後那兩份文件怎麼寫
要點管的是錢怎麼算,公文怎麼寫是另一回事。出差要先簽,回來要核銷 —— 完整的簽呈全文與逐條檢核結果在出差旅費報支簽呈範例, 那則的結尾用「簽請核示」而不是對外的期望語,期望語的用法查公文用語表。
報支要附的憑證是另一組規定。誰出具、要記哪些欄位,看領據怎麼寫; 金額為什麼一定要國字大寫、3,500 怎麼寫成 「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整」,看數字大寫怎麼寫。
簽的三段怎麼分、擬稿有哪些規定,在公文怎麼寫; 空白的簽用 Word 範本在Word 範本下載。
條文與附表一數額逐字取自 行政院《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院授主預字第 1130101358 號函修正、中華民國 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資料產生日期 2026-08-26)。 正式出處:行政院主計總處法規系統; 該頁對本主機回 403,條文取自同版彙編本。 要點改版時重跑 pnpm gen:travel-ru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