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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怎麼寫

三段式不是填空題,而且函、簽、公告的三段各不相同。搞清楚每一段在回答什麼問題,剩下的就是把話講清楚。

這頁講規則。要看規則落在真實公文裡長什麼樣,公文範例庫每一則都是完整全文; 稱謂語與期望語怎麼配對象,查公文用語表

一、三段各自在回答什麼

主旨:這份公文要對方做什麼?

不分項、一段到底、句末帶期望語。這是最常被退的地方。

(1) 為全文精要,以說明行文目的與期望,應力求具體扼要。 (2) 「主旨」不分項,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

說明:為什麼?依據是什麼?前情如何?

主旨塞不下的事實、來源與理由放這裡;函覆要在第一項引敘來文日期與字號。

(1) 當案情必須就事實、來源或理由,作較詳細之敘述,無法於「主旨」內容納時,用本段說明。 (2) 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右書寫;如分項標號條列,應另列縮格書寫。

辦法:具體要對方怎麼做?

段名可以換成「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

(1) 向受文者提出之具體要求無法在「主旨」內簡述時,用本段列舉。本段段名,可因公文內容改用「建議」、「請求」、「擬辦」、「公告事項」、「核示事項」等名稱。 (2) 其分項條列內容過於繁雜、或含有表格型態時,應編列為附件。

「主旨」、「說明」、「辦法」3 段,得靈活運用,可用 1 段完成者,不必勉強湊成 2 段、3 段。

二、「函」的 7 條撰擬要領

手冊對「函」的正文另外點名了這幾件事,都是承辦最常漏的。

  1. 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2.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3. 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段內。
  4. 「說明」、「辦法」分項標號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5. 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名字則以「○○」表示。
  6. 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7. 如有附件,得在文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正、副本檢附附件不同時,應於文內分別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三、「簽」不是「函」:三段是主旨、說明、擬辦

這是最容易搞混的地方 —— 簽的第三段叫「擬辦」,不是「辦法」。 簽是對內陳報長官核示用的上行文,重點在於你要建議長官怎麼決定。

什麼時候先簽後稿、什麼時候簽稿併陳

先簽後稿(先簽請核准,再擬公文稿):

簽稿併陳(簽與稿一起陳核):

以稿代簽: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簽的款式

四、「公告」是第三種:主旨、依據、公告事項

公告既不是函的「辦法」,也不是簽的「擬辦」——它的三段是主旨、依據、公告事項。依據段引據法規條文名稱或機關來函; 公告事項段分項條列。內容僅就主旨補充事實經過或理由時,段名才改用「說明」。公告沒有「辦法」段。

三種文別的段名對照,以及各文別的用印方式,整理在文別怎麼選

五、擬稿的 14 條注意事項

  1. 擬稿須條理分明,其措詞以切實、誠懇、簡明扼要為準,所有模稜空泛之詞、陳腐套語、地方俗語、與公務無關者等,均應避免。
  2. 引敘來文或法令條文,以扼要摘敘足供參證為度,如必須提供全文,應以電子文件、抄件或影印附送。
  3. 敘述事實或引述人名、地名、物名、日期、數字、法規條文及有關解釋等,應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4. 各種名稱如非習用有素,不宜省文縮寫,如遇譯文且關係重要者,請以括弧加註原文,以資對照。
  5. 文稿表示意見,應以負責態度,或提出具體意見供受文者抉擇,不得僅作層轉手續,或用「可否照准」、「究應如何辦理」等空言敷衍。
  6.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如係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
  7. 引敘原文其直接語氣均應改為間接語氣,如「貴」「鈞」等應改為「○○」「本」「該」等。
  8. 簽宜載明年月日及單位。
  9. 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俾便查考。
  10. 案件如已分行其他機關者,應於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11. 文稿中多個機關名稱同時出現時,按照既定機關順序,由左至右依序排列。
  12. 字跡請力求清晰,不得潦草,如有添註塗改,應於添改處蓋章。
  13. 文稿分項或分條撰擬時,應分別冠以數字。上下左右空隙,力求勻稱,機關全銜、受文者、本文等應採用較大字體,以資醒目。
  14. 文稿有 2 頁以上者應裝訂妥當,並於騎縫處蓋(印)騎縫章或職名章,同時於每頁之下緣加註頁碼。

六、數字什麼時候用阿拉伯數字、什麼時候用中文數字

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的三條規則。金額寫成「新臺幣伍拾萬元整」屬於慣用語與防竄改 的另一套要求,不在這三條之內。

  1. 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2. 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3. 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規定辦理。

完整的數字用法舉例一覽表在手冊附錄 5, 本站不重製那張表(兩層表頭的合併儲存格,機器解出來的對照關係不可靠)—— 請看官方原檔

七、公文書的品質要求

公文程式條例第 8 條要求「簡、淺、明、確」,手冊把它拆成七項作業要求。

看規則怎麼落到紙上

每一則都附格式檢核逐條結果 —— 規則有沒有被遵守,看得到。 完整清單在公文範例庫; 文別怎麼挑看文別怎麼選; 空白範本在範本下載

資料產生日期:2026-08-20。來源: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手冊改版時重跑 pnpm gen:gov-te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