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稿
主旨:復王小明君之父114年2月20日陳情本鄉工廠夜間噪音一案,業經本所會同環保局於114年2月28日前往稽查,噪音值未超過管制標準,復請查照。
說明:
- 王小明君之父於114年2月20日陳情反映本鄉工廠夜間噪音擾民,經本所受理後轉知環保局協同查處。
- 本所會同環保局於114年2月28日派員前往該工廠周邊進行噪音稽查作業。
- 依噪音管制標準規定,第三類管制區夜間(22時至次日6時)等能量音量標準值為55分貝,早晚時段為60分貝。
- 經稽查結果,現場實測噪音值均未超過上述管制標準,爰予復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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