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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情案函復範例

稽查結果不利於陳情人時,用語要中性、依據要寫清楚,避免衍生爭議。

文別
書函
受文者
王小明君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民眾打電話、寫信或上機關信箱陳情噪音,公所會同環保局去量,量出來沒有超標。這時候要回一封信給陳情人,告訴他查了什麼、結果如何。難寫的地方在於結果不是他想聽的。

受文者是陳情人本人,稱謂用「君」或「臺端」,這是文書處理手冊對人民的通稱。範例用的是書函,課室承辦就能發;機關習慣用函回陳情的,結構照搬即可。

試做這個案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1. 填寫事由
  2. 產生草稿
  3. 格式檢核
  4. 送出簽核

這是範例事由。要改成貴機關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書函稿

受文者:王小明君

主旨:復王小明君之父114年2月20日陳情本鄉工廠夜間噪音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1. 王小明君之父於114年2月20日陳情本鄉工廠夜間噪音擾民一案,業經本所會同環保局於同年2月28日前往現場稽查。
  2. 經稽查結果,該工廠夜間噪音值均未超過噪音管制標準第三類管制區夜間等能量音量標準值55分貝之規定。
  3. 本案稽查結果如上,倘後續仍有噪音陳情情事,請王小明君逕洽本所民政課或環保局辦理。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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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步需要帳號

逐段怎麼寫

主旨
用「復」起首,帶出陳情日期與事由,對方一看就知道是回哪一件。結論不放主旨,期望語用「請查照」。
說明一:處理經過
寫哪一天、哪些單位、到哪裡做了什麼。範例寫的是會同環保局現場稽查,有日期、有會同單位,陳情人可以自己核對。
說明二:結果與依據
寫量測結果對照哪一個標準、哪一類管制區、哪一個時段。只寫「未超過標準」沒有依據,對方會覺得被打發。
說明三:後續管道
給一個之後可以聯絡的課室或單位。噪音常常是時有時無,留窗口讓陳情人在噪音出現時能找到人,比一句結案有用。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1. 常見寫法說明只有一句「經查並無違規情事」。

    改成寫出稽查日期、會同單位、量測時段、管制區類別,以及對照的是噪音管制標準的哪一項。

    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要求機關認為陳情無理由時,要通知陳情人並說明其意旨。只有結論,等於沒說明,多半會換來第二次陳情。

  2. 常見寫法回覆時順手把副本抄送被陳情的工廠,說明裡還寫著陳情人全名。

    改成回覆只寄陳情人;需要通知工廠改善的,另行文給工廠,文中不提陳情人是誰。

    行政程序法第 170 條第 2 項:陳情有保密必要者,受理機關處理時應不予公開。鄰里噪音陳情最怕的就是身分曝光。

  3. 常見寫法結尾寫「本案業已結案,請勿再就同一事項陳情」。

    改成改寫成後續若有新情形,請逕洽本所某課或環保局,並留下聯絡方式。

    第 173 條第 2 款是說同一事由已適當處理、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機關「得不予處理」。那是機關可以不再處理,法條沒有要民眾不准再陳情。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函與書函
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把人民與機關間的申請與答復列在函的用途裡,所以用函回陳情完全合規。書函結構相同,差在用印:函署首長職銜姓名,書函蓋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
陳情轉請權責單位
那一則是公所收到陳情、自己沒有權限處理,轉給權責機關,受文者是機關。這一則是處理完了回給陳情人,受文者是民眾本人,語氣與稱謂都不同。
民眾寫的噪音陳情書
同一件事的另一面。陳情書裡寫了噪音時段與地點,回覆就該逐項對上:他說晚上十點後最吵,稽查時段卻排在下午,這種回覆很難讓人信服。

常見問題

回覆陳情要用函還是書函?

兩種都可以。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把人民與機關間的答復列為函的用途;書函結構一樣,蓋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就能發,所以基層回覆陳情常用書函。看貴機關的分層負責規定怎麼訂。

稽查沒超標,陳情人還是一直來陳情,可以不理嗎?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2 款:同一事由已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後仍一再陳情,得不予處理。前提是前一次的回覆真的明確,所以第一次回覆就要把稽查時間、依據與結果寫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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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照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排好,紙張、字級與邊界怎麼量的寫在Word 範本下載那一頁。

這類案子常踩的點

分段規則看公文怎麼寫,稱謂語與期望語查公文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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