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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寫公文現在做到哪

縣市與廠商陸續把 AI 接進公文流程,但接進去的都是同一段:擬稿與送陳前的檢查。這頁把已經公開的導入案例、這類系統實際涵蓋的範圍,以及行政院訂的界線放在一起。

一、哪些機關已經在用

只列已經公開、查得到出處的。各機關的導入規模與時程以其官方說明為準,本站不代為評價成效。

雲林縣政府:公文大腦

合作對象
鴻海科技集團
範圍
23 個局處
時間
2026 年 8 月全面啟用(此前試辦逾半年)
做什麼
公文草擬、內容檢核、格式提醒與知識查詢,主要涵蓋「簽」與「函」
資料來源
以約 5,000 份去識別化優選公文作為評測基礎,另以約 2 萬份歷史公文作為模型素材

出處:雲林縣政府新聞稿

臺北市政府:CiviClaw

範圍
市府同仁
時間
2026 年
做什麼
定位為公務員專屬的 AI 助理員;市府資訊局長公開說明過導入要克服的五項挑戰

出處:自由時報報導

叡揚資訊(商業產品):公文 AI 助理

範圍
導入該公司公文系統的機關
時間
2024 年發表;該公司自 2019 年起陸續推出智慧公文功能
做什麼
以對話式問答生成去識別化的公文初稿,另有詞彙糾錯、智慧分文、例稿推薦等功能

出處:中央社訊息平台

二、這些系統實際在做的是哪幾件事

把上面幾套攤開來看,功能其實高度重疊 —— 都落在承辦坐下來寫的那一段,沒有一套去動簽核流程。

  1. 草擬:承辦給事由,系統產出符合文別結構的初稿。 函是主旨、說明、辦法;簽是主旨、說明、擬辦 —— 這兩組段名不一樣,是最常寫錯的地方,規則在公文怎麼寫。
  2. 格式提醒與內容檢核:送陳之前先把格式問題挑出來。 本站的格式檢核對機關公文跑 24 條, 每一則公文範例都附逐條結果。
  3. 知識查詢:查機關自己過去怎麼寫、查用語與法規依據。 公開版本的用語表在公文用語表。
  4. 沿用機關既有寫法:匯入過去的稿件建索引,讓產出像這個機關寫的。 雲林那套用了約 2 萬份歷史公文,量級差別在此。

沒有一套在做簽核流程。陳核、核稿、會稿、閱稿、判行仍然在原本的 電子公文系統裡走,各關在看什麼寫在公文怎麼寫。

三、母法:人工智慧基本法第 19 條

機關用 AI 寫公文的規範現在有兩層。上面那層是 2026 年 1 月 14 日公布施行的人工智慧基本法——這是台灣第一部 AI 專法, 在此之前只有行政院的參考指引(行政規則)這一層。對承辦最直接的是第 19 條:

政府使用人工智慧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應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政府應依使用人工智慧之業務性質,訂定使用規範或內控管理機制。

注意它的主詞是政府,不是承辦個人:風險評估與使用規範是機關要訂的東西。所以承辦在機關還沒訂之前自己上網用生成式 AI, 受規範的仍然是下一節那十點;而機關要導入,第 19 條就是那份內控管理機制的法源。

主管機關以條文為準,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 18 條另定政府應檢討所主管之法規與行政措施, 有不符合本法規定或無法規可適用者,應自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也就是說現行這批規範在 2028 年 1 月 14 日前還會再動一次。 條文逐字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由 scripts/fetch-laws.py 抓取產生。

四、行政規則:參考指引10點逐字

行政院《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3 日函頒,共 10 點。 以下逐字照錄,未經濃縮 —— 網路上的轉述常把第四點的但書吃掉,而那個但書正是機關導入與 承辦自己上網用之間的分野。

  1. 一、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2. 二、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3. 三、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 AI。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4. 四、業務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 AI 模型,於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得依文書或資訊機密等級分級使用。
  5. 五、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 AI 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6. 六、各機關使用生成式 AI 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7. 七、使用生成式 AI 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及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 AI 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8. 八、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9. 九、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 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10. 十、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使用生成式 AI 之規範。

原文出處:行政院。 資料產生日期 2026-08-26;指引改版時重跑 pnpm gen:ai-guidance。

五、哪幾件事不能交給 AI

把上面十點收成承辦實際會遇到的三條線:

六、機關還沒導入,承辦自己能做什麼

導入是機關層級的決定,通常要走採購與資安審查。在那之前,承辦手上能用的是公開資料:

要在機關內部試一套專屬環境的,走機關申請試用; 小型受補助單位、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自助建立工作區。 這套系統本身涵蓋哪些範圍、跟電子公文系統怎麼分工,寫在公文 AI 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