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函稿
主旨:為民眾陳情本鄉工業區空氣異味乙案,因非本所權責,檢移貴局卓處,請查照。
說明:
- 本所於114年5月6日收受民眾陳情,反映本鄉工業區空氣異味情形。
- 經查空氣污染稽查事項非本所權責範圍,依權責應移請貴局辦理。
辦法:
- 檢附陳情案相關資料,移請貴局卓處,並依權責查明處理。
- 本案已副知原陳情人,俾利其知悉案件辦理情形。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不是本機關權責的案子要移送,不是退回民眾——移文時要交代原收文字號與移送理由。
民眾向公所反映工業區空氣異味,承辦人查過後確認空氣污染稽查是環保局的權責,公所無權處理。收到的陳情要整件送到環保局,由公所以書函行文。
受文者是環保局的承辦單位,範例寫到「卓處」。陳情人不是受文者,但法條要求移送時通知他,所以這份書函要同時讓兩種人看懂:環保局知道要辦什麼,陳情人知道案子現在在哪。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檢索機關知識庫與既有稿件…
主旨:為民眾陳情本鄉工業區空氣異味乙案,因非本所權責,檢移貴局卓處,請查照。
說明:
辦法: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常見寫法說明寫「日前接獲民眾陳情」,沒有日期,也沒有本所收文字號。
改成寫出114年5月6日收文,有收文字號就一併寫上。
手冊要求復文或轉行稿敘入來文的發文日期及字號以便查考。民眾來信沒有發文字號,就以本所收文日期與字號代替。
常見寫法說明寫已副知原陳情人,文末副本項卻是空的。
改成副本項列明原陳情人,說明段才寫已副知。副本收受者需要有所作為時,才另在說明段寫明要求。
手冊規定須以副本分行者在副本項下列明。公文程式條例第 9 條允許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
常見寫法同一封陳情提了異味又提路燈,整份移給環保局。
改成依權責拆成兩文,異味移環保局,路燈移管路燈的機關,各文只寫自己那一件。
手冊: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來文一文數事者得分為數文答復。已分行其他機關的,文末敘明以免重複行文。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無管轄權就應即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之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者,受理機關應告知陳情人。但受理機關認為適當時,應即移送其他機關處理,並通知陳情人。
陳情應向其他機關為之時,受理機關認為適當就移送,並通知陳情人。這是辦法二「已副知原陳情人」的來源。
非主管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得不予處理。是「得」,不是義務。
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
公文,除應分行者外,並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副本之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公文得以副本抄送有關機關或人民,收受副本者應視內容為適當之處理。
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
擬稿以一文一事為原則;須以副本分行者在副本項下列明;擬辦復文或轉行之稿件應敘入來文機關之發文日期及字號。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行政程序法第 173 條第 3 款規定,這種情形得不予處理。得是可以,公所若無法確認陳情人是否另向環保局陳情,照第 172 條移送並通知,程序上最沒有疑慮。
第 17 條與第 172 條只要求認為非權責就移送並通知,沒有要求先取得對方同意。對方若也認為非其權責,管轄爭議依第 14 條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版面照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排好,紙張、字級與邊界怎麼量的寫在Word 範本下載那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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