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不予受理函復範例
不受理也是行政處分,法令依據與救濟教示漏掉就是程序瑕疵。
- 文別
- 函
- 受文者
- 李姓民眾
- 格式檢核
- 24/24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民眾向公所遞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的申請,公所一看戶籍不在本鄉。這件事公所管不到,要回函告訴對方,同時讓他知道該去哪裡申請,不要白跑第二趟。
受文者是申請人本人,範例用函。寫之前先分清兩條路:告知民眾自行改向有管轄的機關申請,或依行政程序法第17條由公所移送。範例走的是前者。
試做這個案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 填寫事由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送出簽核
主旨:復李114年4月8日申請本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一案,因其戶籍未設於本鄉,非屬本所權責範圍,請查照。
說明:
-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之審核認定,應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李戶籍未設於本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規定,非屬本所權責範圍,礙難受理其申請。
- 請李逕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維權益。
- 本函為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1項及第58條第1項規定,自本函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所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主旨
- 復李君114年4月8日申請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一案,因戶籍未設本鄉,非屬本所權責,請查照。案由、不予受理的原因與期望語一句寫完。
- 說明一:管轄的依據
- 引社會救助法第4條:低收入戶的審核認定,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對方看到的是法條,不是公所一句話。
- 說明二:不予受理
- 寫申請人戶籍未設本鄉,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10條第1項,非屬本所權責,礙難受理。法令依據寫到條號與項次,不寫「依相關規定」。
- 說明三:指引管道
- 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社會救助法第10條第1項的申請對象是縣(市)主管機關,不寫成只找公所。
- 說明四:救濟教示
- 寫明本函為行政處分,不服者自本函達到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14條、第58條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所向縣政府提起訴願。向縣政府是依訴願法第4條第1款。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說明寫「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礙難受理」,沒有條號。
改成寫出條號與款次,如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項。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處分書記載理由及其法令依據。手冊也要求法規條文詳加核對,避免錯漏。
常見寫法駁回申請的函沒有救濟教示,只告知改向他處申請。
改成末段寫明本函為行政處分,以及不服時的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例如自達到次日起30日內經由本所向縣政府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把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定為行政處分,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求處分書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常見寫法寫「請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只講公所。
改成申請對象寫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所作為窗口另外補一句。
社會救助法第 10 條第 1 項: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公所只是受委託調查時才參與。
常見寫法說明裡寫「請貴民眾逕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改成改成「請臺端逕向…」,或用「君」。
手冊的稱謂規定: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貴」用於機關與團體。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社會救助資格審查結果通知
- 那一則是有管轄權、審查後認定不符資格;這一則是根本沒有管轄權。前者寫算式與標準,後者寫管轄依據與正確管道,兩者都要法令依據與救濟教示。
- 非權責案件移文書函
- 本頁是請申請人自己改向有管轄的機關辦;移文書函是公所自己把案子送過去,再通知當事人。選哪一種,取決於由誰負責把案子送到有管轄權的機關。
法源與出處
行政程序法 第 17 條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認為無管轄權時應即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人民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的申請,移送後視同已在期間內提出。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行政處分的定義: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駁回申請通常落在這個定義內。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書面行政處分要記載理由、法令依據,以及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
低收入戶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範例說明一就引這一條。
社會救助法 第 10 條
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申請對象依法是縣(市)主管機關。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期間是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救濟教示寫的「30日」就出自這一條。
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對機關、團體稱「貴」。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不予受理的函要用函還是書函?
用函。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書函只蓋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4 款也把人民與機關間的答復列為函。
下載 Word 自己改
版面照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排好,紙張、字級與邊界怎麼量的寫在Word 範本下載那一頁。
這類案子常踩的點
- 要載明不予受理的具體理由與法令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要求載明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 一併告知正確的申請管道,避免民眾白跑
分段規則看公文怎麼寫,稱謂語與期望語查公文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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