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稿
主旨:復 陳美玲女士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一案,經審核其家庭總收入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未符合社會救助法第4條所定低收入戶資格,請查照。
說明:
-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辦理。
- 貴戶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一案,本所業已派員進行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及審核。
- 經審核結果,貴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金額超過本鄉當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標準,未符合低收入戶資格認定條件。
辦法:
- 如對本次審核結果有異議,得於文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復。
- 申復期間逾期未提出者,本案審核結果即為確定。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 主旨必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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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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