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助資格審查結果通知範例
對民眾的不利處分,要載明法令依據與救濟方式,否則程序有瑕疵。
- 文別
- 函
- 受文者
- 陳美玲女士
- 格式檢核
- 24/24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民眾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審核後家庭收入超過標準,機關要把結果通知本人。這是對民眾不利的決定,寫得含糊,對方不知道自己哪裡不符,也不知道還能怎麼辦。
受文者是申請人本人,稱謂用「女士」或「臺端」。範例用函發出,說明段交代法源與認定結果,辦法段交代救濟。承辦人要核對的不只文字,還有算式與期限。
試做這個案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 填寫事由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送出簽核
主旨:復陳美玲女士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案,經審核其家庭總收入超過標準,未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請查照。
說明:
- 陳美玲女士於本鄉三盛村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一案,業經本所民政課詳予審核。
- 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低收入戶係指經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 經核算陳美玲女士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金額已超過本鄉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尚未符合首揭規定,爰未能核予低收入戶資格。
辦法:
- 如對本案審查結果有異議,得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申復或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主旨
- 復某女士申請低收入戶資格複查案,家庭總收入超過標準,未符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請查照。結論與依據條文放在主旨。
- 說明一:受理與審核
- 寫申請人、申請事項與審核單位:陳女士於本鄉三盛村申請複查,已由本所民政課審核。個資只放姓名,不放身分證字號。
- 說明二:引法條定義
- 引社會救助法第4條對低收入戶的定義: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對方才知道比的是哪把尺。
- 說明三:核算結果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金額已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這是不予核給的事實與理由。
- 辦法:救濟教示
- 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可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所申復,或依訴願法提起訴願。範例沒有點名訴願受理機關,實際發文時補上。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說明只寫「經核算收入超標」,沒有任何數字。
改成寫出列計人口數、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金額,以及對照的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要求處分書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只寫結論,事實與理由都是空的。
常見寫法救濟教示只寫「如有異議請向本所申復」。
改成同時寫訴願的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三十日要與訴願法第 14 條對上。
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要處分書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訴願期間是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內。
常見寫法把訴願期間寫成十五日,或沒寫從哪一天起算。
改成照訴願法寫「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起算點寫清楚,以對方收到那天為準。
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告知期間錯誤要通知更正;未更正致當事人遲誤的,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寫錯等於替自己找補救工作。
常見寫法公所以「本所審核認定不符資格」發文,但核定權在縣政府。
改成先確認處分機關。核定由縣(市)政府作成時,文中寫明依該府核定結果通知,或確認公所有委任、委託的依據。
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由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第 10 條第 2 項說調查必要時可委由公所,核定仍由縣市為之。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申請案不予受理函復
- 那一則是申請人戶籍不在本鄉,機關沒有管轄權,不進入審查;這一則是有管轄權、審查後認定不符資格。兩種都是不利決定,都要法令依據與救濟教示,內容一個講管轄,一個講算式。
- 回覆陳情人(噪音)
- 陳情無理由時,依行政程序法第 171 條通知並說明意旨即可,沒有救濟期間。這一則是行政處分,第 96 條要求載明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格式要求更重。
法源與出處
社會救助法 第 4 條
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低收入戶的定義與審核認定機關: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財產未超過公告金額。
社會救助法 第 10 條
低收入戶向戶籍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生活扶助;調查必要時得委由鄉(鎮、市、區)公所,核定仍屬縣(市)。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的事項,包括事實、理由、法令依據,以及不服處分的救濟方法、期間與受理機關。
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救濟期間告知錯誤要更正;沒告知或錯了沒更正致遲誤的,一年內聲明不服視為在法定期間內。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訴願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範例辦法段的「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出自這裡。
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
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臺端」。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三十日是從發文日還是收到日算?
訴願法第 14 條是自行政處分達到的次日起算,以對方收到為準,發文日不算。所以寄出時要留下送達日期的紀錄,日後才算得出期限。
審核結果通知用函還是書函?
用函。駁回申請屬行政處分,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書函只蓋條戳。公文程式條例第 2 條第 4 款也把人民與機關間的答復列為函的用途。
下載 Word 自己改
版面照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排好,紙張、字級與邊界怎麼量的寫在Word 範本下載那一頁。
這類案子常踩的點
- 引具體法條(社會救助法第4條)
- 行政程序法第96條要求載明救濟教示
- 當事人姓名是個資
分段規則看公文怎麼寫,稱謂語與期望語查公文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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