敘獎簽呈範例:敘獎公文的擬辦怎麼寫
建議敘獎要把具體事蹟、期間與人數寫清楚,記功與嘉獎分開列,長官才有辦法直接核定。
- 文別
- 簽
- 受文者
- 無
- 格式檢核
- 24/24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颱風過後,清潔隊與工務課同仁連續幾天搶險、清運,課室想為他們請獎。承辦人要寫簽給首長,說清楚誰、做了什麼、期間多久、建議獎勵到哪一級。
讀者是人事室與首長:人事室核對獎度與考績法令是否合,首長決定給誰、給多少。簽裡的事實不夠具體,人事室會退回要求補寫。
試做這個案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案子需要帳號。
- 填寫事由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送出簽核
主旨:為本鄉114年7月凱米颱風期間清潔隊及工務課同仁搶險及災後清運工作績效優良案,簽請核示。
說明:
- 本鄉於114年7月遭凱米颱風侵襲,災情嚴重,清潔隊及工務課共12人連續3日投入搶險及災後清運工作,任勞任怨,工作績效優良。
- 依獎懲建議簽辦要點規定,建議敘獎應敘明具體事蹟、期間、參與人員與擬獎額度,並區分記功與嘉獎。
擬辦:
- 擬對參與本次搶險及災後清運工作表現優異之同仁予以敘獎,其中3人記功1次,9人嘉獎2次,以資鼓勵。
- 上開敘獎建議是否可行,簽請核示。
格式檢核 24/24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主旨
- 範例寫事件(114年7月凱米颱風)、單位與事由(搶險及災後清運績效優良)。主旨不寫獎度,獎度在擬辦。
- 說明一:事蹟
- 寫期間、人數與工作內容:範例是12人連續3日投入搶險及災後清運。具體到日期與人數,才有東西可核。
- 說明二:依據
- 引敘敘獎的規定,說明建議須敘明事蹟、期間、人員與獎度,並區分記功與嘉獎。依據要寫得出出處。
- 擬辦
- 範例分3人記功1次、9人嘉獎2次,兩組人數加起來等於12,與說明段的總人數對得上。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說明寫「同仁表現優良,任勞任怨」。
改成改寫具體事實:哪幾天、哪個區域、做了哪些工作,例如搶險路段、清運噸數。
手冊要求擬稿避免模稜空泛之詞,也要求敘述事實詳加核對。形容詞無法證明事蹟,人事室審查無從下手。
常見寫法擬辦寫「記功3人、嘉獎9人」,沒有寫次數。
改成寫成「記功1次」「嘉獎2次」,每組人與次數都寫清楚。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嘉獎一次增分一分,記功一次增分三分。只寫人數,無法換算對年終考績的影響。
常見寫法擬辦最後只寫「是否可行,簽請核示」就結束。
改成擬辦要有具體獎度方案,結尾再用簽請核示。
手冊要求不得用「可否照准」之類空言敷衍,擬辦要提出可供核定的具體意見。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申請補助
- 敘獎簽是內部對人事室與首長,寫人、事蹟與獎度;補助申請是對外機關,寫地點、經費與計畫。兩者都要具體,但審查的標準完全不同。
- 出差旅費簽
- 出差簽的依據是旅費要點的數額與票據;敘獎簽的依據是考績法規的獎度與次數。同樣是簽,數字的意義不同。
法源與出處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2 條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
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一大功,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5 條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
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獎度升級與抵銷都依此換算。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平時考核獎懲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一次增一分、記功一次增三分、記一大功增九分。
文書處理手冊行政院
擬稿避免模稜空泛之詞,敘述事實與數字詳加核對;擬辦應提出具體處理意見,不得用「可否照准」等空言敷衍。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嘉獎和記功差別在哪,簽裡怎麼分?
依考績法施行細則,嘉獎三次相當記功一次,記功三次相當記一大功。簽裡依貢獻程度分組列人數與次數,範例分記功1次與嘉獎2次兩組。
臨時人員或約僱人員也能用同一份簽嗎?
考績法管的是公務人員。非公務人員身分的同仁,獎勵依該身分適用的規定辦理,簽裡要先查清楚再寫依據,不能照抄這份擬辦。
下載 Word 自己改
版面照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排好,紙張、字級與邊界怎麼量的寫在Word 範本下載那一頁。
這類案子常踩的點
- 具體事蹟要寫得出時間與工作內容,不能只寫「表現優良」
- 記功與嘉獎的人數分別列明
- 同一事由已受獎勵者不重複建議
分段規則看公文怎麼寫,稱謂語與期望語查公文用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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