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範例:僅就車損和解、人身損害保留
傷勢還沒確定就簽「拋棄其餘一切請求」,等於把後面所有醫療費都送掉。這一則示範怎麼把範圍寫窄。
簽之前先看這一段
民法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的效力。 簽下去之後要翻案,實務上是例外不是常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11 號:一份新臺幣 3,000 元的和解書, 因為「並無其他損害賠償請求權保留之陳述或記載」, 關掉了當事人事後1,253 萬元的請求。 那份和解書用的是流通的官方範本文字,其中一條是「乙方同意放棄民、刑事訴訟權益」。
反過來,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904 號之所以讓受害人後續求償成立, 關鍵是那份和解書載明「僅就系爭機車損害」—— 人身損害因此不在拋棄的射程內。
「我沒注意到那一條」不會成立
這是簽和解書的人最常有的期待,而法院逐字堵死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簡上字第 168 號(111.01.14,不得上訴,已確定) 那份和解書的第 4 條寫的是:
嗣後無論任何情形乙方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再向甲方要求其他賠償,並不得再有異議及追訴等情事, 如已提出刑事告訴,乙方同意簽立撤回狀向法院撤回告訴,並拋棄其餘請求權
受害人事後主張沒看到、看不懂、條款不公平,法院一條一條否掉:
系爭和解書之和解條件共僅4 項,用字並不多且白話,閱者當可輕易注意到所有和解條件, 且其中位於第4 項之系爭條款排版,係置於系爭和解書中間,字體大小亦屬適中並無特別縮小, 且系爭條款用語係使用「無論任何情形」、「不得再向被上訴人要求其他賠償」之淺白、簡短且強烈之文字, 句末復以「拋棄其餘請求權」之用語,再次重申上訴人已拋棄其餘請求之權利
系爭條款為車禍事故當事人於和解時為一次解決雙方紛爭而互相讓步後, 由損害賠償權利人拋棄對於義務人其餘請求之常見約定, 且屬權利人衡量利弊損失後所為決定,自無顯失公平之情形。
法院還認定:和解書的肇事經過欄寫的是機車受損與人受傷,「並無明確限制及界定」範圍,所以不能事後主張「當時只談修車費」。範圍要在簽之前寫窄,不是事後解釋。
就算翻得回來,也回不到原點
有一條路可以翻,但條件很嚴,而且結果可能跟你想的差很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上易字第 427 號(108.12.31,不得上訴,已確定) 撤銷了一份經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注意那是調解不是和解, 依據是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與第 738 條第 3 款。 能撤銷的關鍵在法院區分了「不知」與「錯誤」:
單純無正當之認識乃不知,與錯誤乃具積極性的謬誤認識有別…… 本件上訴人係至系爭調解成立後,始因進行MRI檢查得以知其頸椎有破裂之現象…… 足見上訴人於系爭調解時對其頸椎破裂一情確屬不知,而非出於謬誤之認識,自無動機錯誤可言。
也就是說:「當時完全不知道有這個傷」才有機會撤銷; 「知道有傷但低估了嚴重程度」是動機錯誤,不能撤銷—— 前面新竹那一則之所以救不回來,差別就在這裡。
而撤銷成功之後,這位受害人實際拿到多少:
| 階段 | 金額 | 為什麼被扣 |
|---|
| 實際損害 | 654,382 元 | 醫療 564,782+看護 45,600+工作損失 44,000 |
| 加計慰撫金 | 754,382 元 | 慰撫金請求被減為 10 萬元 |
| 扣舊疾比例 | 150,876 元 | 法院認舊疾佔 80%、車禍佔 20% |
| 扣與有過失 | 105,613 元 | 對方整體負 70% 責任,其餘自負 |
| 實際再拿到 | 35,613 元 | 再扣掉調解時已領的 7 萬元 |
花了兩審把調解撤銷掉,從 65 萬的實際支出,最後再拿到三萬五。事後救濟就算走通了,也回不到原點 —— 這才是「先別急著簽」的真正理由。
- 傷勢或損害還沒確定,就不要簽概括拋棄。把範圍寫窄,保留寫明。
- 當事人裡有未成年人時,光是「誰簽名」就可能讓整份和解書無效。滿十八歲為成年(民法第 12 條),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3 條第 2 項);他自己簽的和解書,依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 始生效力」—— 在被承認之前是效力未定, 不是有效,也還不是無效。
父母代簽也有界限。第 1088 條第 2 項:「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替子女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就是一種處分。 第 1086 條第 2 項另規定:「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最容易踩到的是利益相反那一種:肇事的是父母、受傷的是自己的小孩, 父母同時代理子女去跟對方(或自己的保險公司)談,父母談得越省,子女拿得越少。 這種情況不是「多簽一個名字」就解決得了的。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不必先和解就能領。受害人可直接以書面通知對方的產險公司請求給付,不需加害人同意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第 34 條第 1 項第 2 款)。先簽和解等於把本來拿得到的錢當籌碼。
- 有投保任意責任險的,和解前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參與。未經保險人參與或同意的和解,保險人可主張不受拘束(保險法第 93 條、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30 條)。
- 金額有爭議、對方是保險公司時,先別急著和解。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24 條第 2 項:已成立和解或調解者,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不受理。
- 過失致死不是告訴乃論(刑法第 276 條),和解不會讓刑事案件消失,只影響量刑。
有人受傷、金額較大、對方態度不明,或你不確定自己的傷勢會不會惡化 —— 走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免費,調解書經法院核定有執行力)或先諮詢律師, 不要自己簽。本頁提供的是結構與用字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 文別
- 和解書
- 對象
- 周雅婷
- 檢核
- 22/22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兩台機車在路口擦撞,一方車頭受損、估價 18,000 元,另一方膝蓋挫傷,醫師說還要追蹤。當場沒有人想報案打官司,只想先把車損了掉,再把後續醫療的路留著。和解書就是寫給這個情況的:雙方各留一份,必要時拿給保險公司或法院看。
付錢的是甲方,收錢並簽名的是乙方,兩邊都要簽。這份範例的受文對象是對方本人,不是機關,所以沒有主旨與說明的公文層次,改用事故經過、和解條件、給付方式、拋棄範圍與保留事項、附件五段。
試做這個範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事情需要建立工作區。
- 填寫事實與委託內容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下載文件
主旨:甲方許文龍與乙方周雅婷就114年8月12日機車擦撞事故所生車輛損害部分達成和解,特立此和解書為憑。
事故經過:
- 114年8月12日下午3時許,甲方許文龍與乙方周雅婷在○○市○○路與○○街口發生機車擦撞事故。
- 乙方機車車頭因本次事故受損,經估價維修費用為新臺幣18,000元整。
- 乙方另受有左膝挫傷,就醫後經醫師表示仍需持續追蹤觀察,傷勢尚未確定。
和解條件:
- 雙方同意就本次事故所致乙方機車車輛損害部分先行成立和解。
- 甲方願給付乙方新臺幣18,000元整,作為車輛損害之賠償金額。
- 本和解金額不包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乙方仍得依法向保險人請求相關給付。
給付方式:
- 甲方應於114年9月10日前,將新臺幣18,000元整匯入乙方指定帳戶。
拋棄範圍與保留事項:
- 本件和解僅就乙方機車車輛損害部分為之,乙方就此部分之請求權於受領給付後不再向甲方請求。
- 乙方因本次事故所生人身損害(含左膝挫傷及其後續治療、追蹤等相關費用)之請求權,不在本件和解範圍之內,仍予保留,乙方得於傷勢確定後另行向甲方請求。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不包含在本和解金額內,乙方仍得依法向保險人請求。
附件:
- 檢附車輛維修估價單1份。
- 檢附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1份。
民眾文件檢核 22/22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事故經過
- 寫日期、時段、路口,再各自寫損害。範例把車損與膝傷分成兩句,第二句註明傷勢尚未確定,後面的保留才有根據。
- 和解條件
- 金額寫國字或阿拉伯數字加「整」,並標明這筆錢賠的是什麼。範例寫明是車輛損害賠償金額,不寫成「全部賠償」。
- 給付方式
- 寫哪一天以前、用什麼方式、付到哪裡。範例是 114 年 9 月 10 日前匯入乙方指定帳戶,匯款單就是收訖的憑證。
- 拋棄範圍與保留事項
- 先寫拋棄的是哪一項(車輛損害),再寫保留的是哪一項(含左膝挫傷與後續治療)。兩件事各一句,不要擠在同一句。
- 附件
- 估價單與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附件讓日後有人翻到這份和解書時,能對上是哪一次事故、哪一筆金額。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事故經過只寫「雙方因交通事故達成和解」。
改成寫出年月日、時段與路口,加上各自的損害項目與金額。
和解拋棄的權利以契約所訂明者為準(民法第 737 條)。事故沒有特定,日後雙方可能對「和解的是哪一件」各說各話。
常見寫法給付期限寫「近期內」或「盡快」。
改成寫成「於 114 年 9 月 10 日前」,並註明匯款帳戶由乙方指定。
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時起即負遲延責任。寫不出日期,就要走催告程序。
常見寫法保留條款寫成「乙方日後得隨時另行請求」。
改成寫「於傷勢確定後另行請求」,乙方自己記下侵權行為時效,不要把「隨時」寫進去。
民法第 197 條: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就消滅。保留條款保住的是不被和解拋棄,時效仍照常計算。
常見寫法把乙方傷勢寫成「已無大礙」「輕微擦挫傷」。
改成照診斷證明書的字眼寫,診斷書沒寫痊癒就寫「尚需持續追蹤」。
民法第 193 條的賠償包括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與增加生活上需要。和解書自己寫輕微,等於替對方日後的主張留了反證。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調解書
- 和解書是兩個人簽的契約,要不要履行靠雙方自覺。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7 條第 2 項)。
- 物品毀損和解書
- 那一則損害已確定、金額談定,所以寫成全部和解。這一則人身損害還沒確定,只能就車損和解,保留段才是重點。兩份的拋棄範圍寫法剛好相反。
- 借據
- 借據記的是未來要還的一筆債,和解書記的是已經發生的一次爭執怎麼了結。和解書裡的和解金如果分期給付,才會長得像借據,那時給付日與金額要逐期列清楚。
法源與出處
民法 第 736 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就是契約,要件是互相讓步。範例裡乙方不再追究車損,甲方給付 18,000 元,各讓一步。
民法 第 737 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拋棄的與取得的都以契約訂明者為準,所以事故、金額與保留事項都要寫在紙上。
民法 第 191-2 條
機車駕駛人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除非已盡防止損害的相當注意,否則要賠。這是車禍雙方談賠償金額的法律出發點。
民法 第 193 條
身體或健康受侵害的賠償,含勞動能力減損與增加的生活需要。傷勢確定前不能算清,這是保留人身損害的理由。
民法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保留下來的人身損害請求權有二年的時效,不會因為和解書寫了保留就停止計算。
鄉鎮市調解條例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民事部分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和解書沒有這個效力,這是兩者最大的差別。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車禍和解書需要公證嗎?
不需要,沒有公證也成立,因為和解是契約。公證的好處在於公證書若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債務人不付錢時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金額不大、當場匯款的和解,多半不必。
和解書簽了,傷勢後來變嚴重怎麼辦?
範例的保留條款就是為這件事寫的:人身損害不在和解範圍,仍可另向甲方請求。請求要在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二年內提出(民法第 197 條),診斷證明與醫療收據都要留。
下載 Word 自己改
民間書件沒有法定強制格式;這裡只沿用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的紙張、邊界與字級, 讓下載檔看起來是一套。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與日期都是待填欄位。
這種文件常踩的點
- 傷勢未確定時,寫「本件僅就車輛損害和解,人身損害之請求權不在本件範圍」——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上字第 904 號正是靠這句話讓後續求償成立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要單獨寫明不含在和解金內:那筆錢依法本來就能由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不必先和解
- 有投保任意責任險的一方,和解前要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參與(保險法第 93 條),否則保險公司可以不受和解拘束
金額要寫成國字大寫的,對照表與換算在數字大寫怎麼寫; 要寄給對方留證據的,看存證信函怎麼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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