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據範本 Word 下載:借錢給親友要寫的欄位、利息上限與交付證明
借據沒有法定格式,但漏了「錢已經交付」這件事,日後要另外舉證。本票是另一回事 —— 那個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先拿檔案
Word 或 LibreOffice 開啟就能改,不用註冊。下載前先看下面那張表,七個欄位少一個,日後要對方還錢就多一道舉證。
機關或對方另有制式表格時以那份為準。這類文件多半由受理單位自訂格式, 先到該機關網站找有沒有;沒有再用這裡的通用結構。本頁內容為虛構案例,不代表法律意見。
借錢給親友那天,借據要寫的七個欄位
借據沒有法定格式,寫在 A4 白紙上、手寫或打字都可以。 它的用處只有一個:對方不還錢、你要上法院的時候,證明「錢給了、約好什麼時候還」。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要錢的人負責舉證,所以下面每一欄都是替貸與人準備的。
| 欄位 | 怎麼寫 | 漏了會怎樣 |
|---|
| 誰向誰借 | 借款人與貸與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 同名同姓或搬家後找不到人,起訴時連被告都要先查 |
| 金額 | 新臺幣,國字大寫與阿拉伯數字各寫一次,例如「新臺幣參拾萬元整(300,000 元)」 | 只寫阿拉伯數字容易被添一個 0;大寫怎麼寫查數字大寫對照表 |
| 交付 | 哪一天、用什麼方式交的錢:匯款寫日期與帳戶,現金寫當面點交,並寫「已如數收訖」 | 民法第 474 條的消費借貸,是一方把錢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錢沒有真的交出去,借貸就不成立。對方一句「錢沒拿到」,你就得另外證明 |
| 返還期限 | 確定日期,例如「115 年 8 月 19 日前一次返還」;分期就寫每期日期與金額 | 沒寫期限,要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才能請求返還(民法第 478 條) |
| 利息 | 不收就寫「不計利息」;要收就寫週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 | 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約定要付利息卻沒寫利率,依第 203 條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預扣利息、收手續費這類變相多拿,第 206 條也禁止 |
| 附件 | 匯款單、轉帳紀錄影本,訂在借據後面 | 借據寫「已收訖」是借款人自己承認,匯款紀錄是銀行的紀錄,兩樣都在最難推翻 |
| 簽名與日期 | 借款人親筆簽名或蓋章,寫立據日期,一式兩份各留一份 | 民法第 3 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用指印代替簽名的,要有兩個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
要不要加保證人或見證人
兩個欄位看起來很像,責任差很多。借據上多一個人名卻沒寫他是什麼身分, 日後連他是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都說不清。
- 保證人:借款人不還時由他代為償還(民法第 739 條)。要寫明他保證的是哪一筆、 含不含利息。保證人可以先要求你對借款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執行沒有結果他才還(第 745 條); 要他一開始就負責,借據裡要寫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第 746 條第 1 款)。
- 見證人:法律沒有要求借據要有見證人,沒有也不影響借據成立。 他的用處是吵起來時能出面說明當天怎麼交錢、誰簽的名。 只簽「見證人」不用替人還錢;要他負責,就寫成保證人。
- 借款人不識字或只能按指印:這時才真的需要兩個人在借據上簽名證明(民法第 3 條第 3 項), 找兩位在場的人簽,不要事後補。
借據跟本票不是同一件事,差別很大
| 借據 | 本票 |
|---|
| 是什麼 | 證明借貸的書面證據 | 有價證券,發票人承諾無條件付款 |
| 對方不還 | 起訴、拿到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 聲請法院裁定後就能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 |
| 請求期限 | 十五年(民法第 125 條) | 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三年(票據法第 22 條) |
| 格式 | 沒有法定格式 | 八款必要記載事項,缺一款原則上無效(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1 條) |
| 本站 | 有 Word 檔 | 只講怎麼填,不給 Word 檔 |
差在第二列:本票不必先打一場民事官司就能強制執行,所以隨手簽一張本票,跟簽一張借據的風險完全不同。 親友借錢要的是「證明借過、約好何時還」,借據就夠了。
更該小心的是空白本票:金額或到期日留空交出去,被填上再轉手, 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就很難主張無效。本票的八款必要記載事項與空白本票的風險, 整理在本票範本那一則。
本站不產出本票。那是有價證券,不是可以用文書草擬工具產一份 Word 出來的東西 —— 同樣的理由,站上也不重製中華郵政的存證信函用紙。要開本票請用票據用紙, 金額與到期日當場填齊,並自行確認法律效果。
- 文別
- 借據
- 對象
- 林建良
- 檢核
- 22/22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朋友之間借 30 萬,沒有銀行、沒有擔保,只有一份借據。範例是陳文彬 114 年 8 月 20 日向林建良借款,當天匯款交付,約定一年後的 115 年 8 月 19 日一次返還,不計利息。
借據由借款人寫、簽名蓋章,貸與人收一份保管。貸與人是將來要主張的人,所以要靠這張紙證明錢借出去、約定何時還。借款人則要記得,還款時怎麼把這張紙收回來。
試做這個範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事情需要建立工作區。
- 填寫事實與委託內容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下載文件
主旨:立借據人陳文彬向林建良君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並約定返還期限與利息事宜。
借貸事實:
- 立借據人陳文彬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向林建良君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 前開款項業於114年8月20日以匯款方式交付,立借據人陳文彬已如數收訖無誤。
返還期限與利息:
- 雙方約定立借據人陳文彬應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前,將前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一次返還予林建良君。
- 本借款不計利息。
- 如立借據人陳文彬未依前開期限返還借款,願依法負返還責任。
民眾文件檢核 22/22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借貸事實
- 寫借款人、貸與人、日期與金額。範例是 114 年 8 月 20 日借新臺幣 30 萬元整,並寫明以匯款方式交付、已如數收訖。
- 返還期限與利息
- 寫返還日、一次或分期,以及利息。範例是 115 年 8 月 19 日前一次返還,本借款不計利息,沒有留模糊空間。
- 違約責任
- 範例只寫「如未依期返還,願依法負返還責任」,不另訂違約金。要加違約金就要寫明金額或計算方式。
- 附件
- 匯款單影本。借據寫收訖,匯款單證明錢確實到了帳,兩者合在一起才完整。
- 簽章與日期
- 借款人簽名蓋章,寫立據日期;有保證人時,保證人另行簽名,並寫明他保證的是這筆借款。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返還期限寫「日後手頭寬裕時再還」。
改成寫確切日期,如「於 115 年 8 月 19 日前」。
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起即負遲延責任。沒寫確定日期,貸與人要先催告,債務人才進入遲延。
常見寫法借款人欄旁邊多簽一個人名,沒有任何說明。
改成另寫一段:保證人某某就本借款 30 萬元,於借款人不履行時代負履行責任。
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沒有這段,看不出多簽的人是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
常見寫法還清了錢,借據留在貸與人手上,沒有任何註記。
改成還款時收回借據原件,或請貸與人在借據上註明已還清、簽名日期。
民法第 308 條:債之全部消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借據沒收回,之後有人拿它再主張一次,就要重新舉證已經還過。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本票
- 借據的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民法第 125 條),本票上的票據權利對發票人是三年(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同一筆借款若借據與本票都簽了,兩邊的期限要分開算。
- 公證過的借據
- 借據公證時可請公證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債務人不還就能直接聲請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沒有公證的借據,要先打官司取得判決。
- 存證信函催討
- 借據是借的時候寫的,存證信函是借款到期不還之後寄的。有借據才有信函裡引用的日期與金額,兩者通常先後出現。
法源與出處
民法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範例寫了 115 年 8 月 19 日,過了那一天沒還就是遲延,不用另外催告。
民法 第 233 條
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可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範例雖約定不計利息,遲延後仍可請求遲延利息。
民法 第 308 條
債務全部清償後,債務人可請求返還或塗銷借據;只還一部分,可請求把還款記在借據上。
民法 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借款返還請求權的一般時效是十五年。利息等定期給付另有五年的短期時效(第 126 條)。
公證法 第 13 條
以給付金錢為標的的法律行為,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可依該證書執行。借據想要有這個效力,必須經過公證。
票據法 第 22 條
本票上的權利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不行使而消滅。與借據的十五年不同,同一筆借款簽兩種文件時要分開算。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借據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不行。借據是私人書據,不是執行名義。想直接強制執行,可做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或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本票另有票據法第 123 條的裁定程序,是不同制度。
借款到期過了很久才發現借據,還能請求嗎?
一般借款返還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才消滅(民法第 125 條)。但借款若附有按月給付的利息,每期利息是五年時效。這份範例約定不計利息,只有本金一項。
這種文件常踩的點
- 一定要寫「業已交付並經借用人如數收訖」:民法第 474 條的消費借貸是要物契約,錢沒交付契約就不成立
- 約定利率不要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 205 條)
- 沒寫返還期限的話,貸與人要定一個月以上的相當期限催告才能請求返還(民法第 478 條)
- 本票不是借據:票據法第 123 條讓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不必先打官司 —— 別把它當成「比較有效的借據」隨手簽
金額要寫成國字大寫的,對照表與換算在數字大寫怎麼寫; 要寄給對方留證據的,看存證信函怎麼寄。
同類文件
其他民間書件
換成自己的事情試試
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建立工作區,把範例換成自己的事實與對象; 產出會重新跑一次檢核,包含切結書與委託書那句責任文句在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