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 AI正式文書工作台
選單

借據範本 Word 下載:借錢給親友要寫的欄位、利息上限與交付證明

借據沒有法定格式,但漏了「錢已經交付」這件事,日後要另外舉證。本票是另一回事 —— 那個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先拿檔案

Word 或 LibreOffice 開啟就能改,不用註冊。下載前先看下面那張表,七個欄位少一個,日後要對方還錢就多一道舉證。

機關或對方另有制式表格時以那份為準。這類文件多半由受理單位自訂格式, 先到該機關網站找有沒有;沒有再用這裡的通用結構。本頁內容為虛構案例,不代表法律意見。

借錢給親友那天,借據要寫的七個欄位

借據沒有法定格式,寫在 A4 白紙上、手寫或打字都可以。 它的用處只有一個:對方不還錢、你要上法院的時候,證明「錢給了、約好什麼時候還」。 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要錢的人負責舉證,所以下面每一欄都是替貸與人準備的。

欄位怎麼寫漏了會怎樣
誰向誰借借款人與貸與人的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同名同姓或搬家後找不到人,起訴時連被告都要先查
金額新臺幣,國字大寫與阿拉伯數字各寫一次,例如「新臺幣參拾萬元整(300,000 元)」只寫阿拉伯數字容易被添一個 0;大寫怎麼寫查數字大寫對照表
交付哪一天、用什麼方式交的錢:匯款寫日期與帳戶,現金寫當面點交,並寫「已如數收訖」民法第 474 條的消費借貸,是一方把錢的所有權移轉給他方;錢沒有真的交出去,借貸就不成立。對方一句「錢沒拿到」,你就得另外證明
返還期限確定日期,例如「115 年 8 月 19 日前一次返還」;分期就寫每期日期與金額沒寫期限,要先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才能請求返還(民法第 478 條)
利息不收就寫「不計利息」;要收就寫週年利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民法第 205 條: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約定要付利息卻沒寫利率,依第 203 條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預扣利息、收手續費這類變相多拿,第 206 條也禁止
附件匯款單、轉帳紀錄影本,訂在借據後面借據寫「已收訖」是借款人自己承認,匯款紀錄是銀行的紀錄,兩樣都在最難推翻
簽名與日期借款人親筆簽名或蓋章,寫立據日期,一式兩份各留一份民法第 3 條:蓋章與簽名效力相同。用指印代替簽名的,要有兩個人在文件上簽名證明

要不要加保證人或見證人

兩個欄位看起來很像,責任差很多。借據上多一個人名卻沒寫他是什麼身分, 日後連他是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都說不清。

借據跟本票不是同一件事,差別很大

借據本票
是什麼證明借貸的書面證據有價證券,發票人承諾無條件付款
對方不還起訴、拿到判決才能強制執行聲請法院裁定後就能強制執行(票據法第 123 條)
請求期限十五年(民法第 125 條)對發票人自到期日起三年(票據法第 22 條)
格式沒有法定格式八款必要記載事項,缺一款原則上無效(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1 條)
本站有 Word 檔只講怎麼填,不給 Word 檔

差在第二列:本票不必先打一場民事官司就能強制執行,所以隨手簽一張本票,跟簽一張借據的風險完全不同。 親友借錢要的是「證明借過、約好何時還」,借據就夠了。

更該小心的是空白本票:金額或到期日留空交出去,被填上再轉手, 依票據法第 11 條第 2 項就很難主張無效。本票的八款必要記載事項與空白本票的風險, 整理在本票範本那一則。

本站不產出本票。那是有價證券,不是可以用文書草擬工具產一份 Word 出來的東西 —— 同樣的理由,站上也不重製中華郵政的存證信函用紙。要開本票請用票據用紙, 金額與到期日當場填齊,並自行確認法律效果。

文別
借據
對象
林建良
檢核
22/22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朋友之間借 30 萬,沒有銀行、沒有擔保,只有一份借據。範例是陳文彬 114 年 8 月 20 日向林建良借款,當天匯款交付,約定一年後的 115 年 8 月 19 日一次返還,不計利息。

借據由借款人寫、簽名蓋章,貸與人收一份保管。貸與人是將來要主張的人,所以要靠這張紙證明錢借出去、約定何時還。借款人則要記得,還款時怎麼把這張紙收回來。

試做這個範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事情需要建立工作區。

  1. 填寫事實與委託內容
  2. 產生草稿
  3. 格式檢核
  4. 下載文件

這是範例內容。要換成自己的事情、資料與請求,需要建立工作區。

借據草稿

發文人:陳文彬 受文機關:林建良

主旨:立借據人陳文彬向林建良君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並約定返還期限與利息事宜。

借貸事實:

  1. 立借據人陳文彬於民國114年8月20日向林建良君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
  2. 前開款項業於114年8月20日以匯款方式交付,立借據人陳文彬已如數收訖無誤。

返還期限與利息:

  1. 雙方約定立借據人陳文彬應於民國115年8月19日前,將前開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一次返還予林建良君。
  2. 本借款不計利息。
  3. 如立借據人陳文彬未依前開期限返還借款,願依法負返還責任。

附件:

  1. 檢附匯款單影本1份。

民眾文件檢核 22/22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下載 Word(正式格式)

這一步需要帳號

逐段怎麼寫

借貸事實
寫借款人、貸與人、日期與金額。範例是 114 年 8 月 20 日借新臺幣 30 萬元整,並寫明以匯款方式交付、已如數收訖。
返還期限與利息
寫返還日、一次或分期,以及利息。範例是 115 年 8 月 19 日前一次返還,本借款不計利息,沒有留模糊空間。
違約責任
範例只寫「如未依期返還,願依法負返還責任」,不另訂違約金。要加違約金就要寫明金額或計算方式。
附件
匯款單影本。借據寫收訖,匯款單證明錢確實到了帳,兩者合在一起才完整。
簽章與日期
借款人簽名蓋章,寫立據日期;有保證人時,保證人另行簽名,並寫明他保證的是這筆借款。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1. 常見寫法返還期限寫「日後手頭寬裕時再還」。

    改成寫確切日期,如「於 115 年 8 月 19 日前」。

    民法第 229 條第 1 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起即負遲延責任。沒寫確定日期,貸與人要先催告,債務人才進入遲延。

  2. 常見寫法借款人欄旁邊多簽一個人名,沒有任何說明。

    改成另寫一段:保證人某某就本借款 30 萬元,於借款人不履行時代負履行責任。

    民法第 739 條:保證是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沒有這段,看不出多簽的人是保證人、見證人還是共同借款人。

  3. 常見寫法還清了錢,借據留在貸與人手上,沒有任何註記。

    改成還款時收回借據原件,或請貸與人在借據上註明已還清、簽名日期。

    民法第 308 條:債之全部消滅,債務人得請求返還或塗銷負債字據。借據沒收回,之後有人拿它再主張一次,就要重新舉證已經還過。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本票
借據的請求權時效是十五年(民法第 125 條),本票上的票據權利對發票人是三年(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同一筆借款若借據與本票都簽了,兩邊的期限要分開算。
公證過的借據
借據公證時可請公證人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債務人不還就能直接聲請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第 1 項第 1 款)。沒有公證的借據,要先打官司取得判決。
存證信函催討
借據是借的時候寫的,存證信函是借款到期不還之後寄的。有借據才有信函裡引用的日期與金額,兩者通常先後出現。

常見問題

借據可以直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嗎?

不行。借據是私人書據,不是執行名義。想直接強制執行,可做公證並載明逕受強制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或取得勝訴確定判決。本票另有票據法第 123 條的裁定程序,是不同制度。

借款到期過了很久才發現借據,還能請求嗎?

一般借款返還請求權十五年不行使才消滅(民法第 125 條)。但借款若附有按月給付的利息,每期利息是五年時效。這份範例約定不計利息,只有本金一項。

這種文件常踩的點

金額要寫成國字大寫的,對照表與換算在數字大寫怎麼寫; 要寄給對方留證據的,看存證信函怎麼寄。

同類文件

其他民間書件

換成自己的事情試試

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建立工作區,把範例換成自己的事實與對象; 產出會重新跑一次檢核,包含切結書與委託書那句責任文句在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