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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範本:必要記載事項怎麼填、空白本票的風險

本票不是「比較有效的借據」——執票人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直接強制執行,不必先打官司。所以每一格都要填滿。

機關或對方另有制式表格時以那份為準。這類文件多半由受理單位自訂格式, 先到該機關網站找有沒有;沒有再用這裡的通用結構。本頁內容為虛構案例,不代表法律意見。

這一份站上不給 Word 檔,先看為什麼

找空白本票檔的人很多,但這一頁刻意沒有下載連結。 會這樣做是因為這張紙的效力:票據法第 123 條讓執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後就能強制執行, 不必先打一場民事官司。一份排版整齊、只差簽名的本票檔案,簽下去就是一張執行名義, 而多數人是在不知道這件事的狀況下簽的。與站上不重製中華郵政存證信函用紙同一個判準。

本票的必要記載事項(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 無條件擔任支付。
  5. 發票地。
  6. 發票年、月、日。
  7. 付款地。
  8. 到期日。

同條後段另有補充: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文別
本票
對象
林建良
檢核
18/18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陳文彬向林建良借 30 萬,林建良要一張本票做擔保,陳文彬簽發,約定 116 年 8 月 26 日到期。借款本身另寫在借據裡,本票只是讓貸與人在對方不還時多一條路。

簽發的人叫發票人,拿到的人叫執票人。這種擔保本票最常見的狀況是:借款還清了,本票卻還在對方手上。所以填寫之前要先想好還款時怎麼收回,填完要把借據與本票的對應寫清楚。

試做這個範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事情需要建立工作區。

  1. 填寫事實與委託內容
  2. 產生草稿
  3. 格式檢核
  4. 下載文件

這是範例內容。要換成自己的事情、資料與請求,需要建立工作區。

本票草稿

發文人:陳文彬 受文機關:林建良

金額(國字大寫)*
新臺幣參拾萬元整
金額(阿拉伯數字)*
300,000
受款人
林建良
到期日
中華民國116年8月26日
發票年月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27日
發票地
臺北市
付款地
臺北市
無條件擔任支付
本本票無條件擔任支付。

民眾文件檢核 18/18 通過

本票是有價證券不是三段式文書,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列了八款應記載事項, 所以不套用主旨與段落那兩組檢核,改查那八款,共 18 條。 標*的是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缺了依第 11 條第 1 項票據無效;其餘四款有補充規定,未載不會無效但效果會變。

  • 文別合法
  • 無殘留代稱
  • 無未填佔位符
  • 無身分證字號
  • 無行動電話號碼
  • 無簡體字
  • 全形標點
  • 無明顯口語詞
  • 無多餘空白
  • 發文人必填
  •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 一定之金額
  • 無條件擔任支付
  • 發票年月日
  • 不得留空白(空白本票)
  • 見票即付且無記名時的最低金額
  • 受款人(未載即為無記名)
  • 到期日(未載即見票即付)

這一步需要帳號

逐段怎麼寫

本票文字與金額
票面要有「本票」字樣,金額國字大寫與阿拉伯數字並寫。範例是新臺幣參拾萬元整,並寫 NT$300,000。
受款人
寫全名或商號,範例是林建良。受款人是將來能依票面行使權利的人,要寫對方的本名,與借據上的貸與人同一個人。
到期日
寫成一個具體日期,範例是中華民國 116 年 8 月 26 日。票據法的到期日方式有定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四種。
發票地與付款地
各寫一個地點,範例都寫臺北市。未載時依第 120 條有補充規定,但填上比較清楚,也方便日後主張。
發票年月日
寫簽發當天,範例是 115 年 8 月 27 日。這一天會是借據、匯款單與本票互相對照的日期。
發票人簽章
發票人親自簽名或蓋章,範例發票人是陳文彬。只有打字的姓名不算簽章。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1. 常見寫法票面加註「借款還清後本票失效」。

    改成票面不寫任何條件;還款條件寫在借據,還清時由貸與人交還本票原本。

    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4 款要求無條件擔任支付,欠缺應記載事項票據就無效(第 11 條第 1 項)。附條件反而讓這張票有爭議。

  2. 常見寫法到期日寫「借款還清時」或「雙方另行通知時」。

    改成寫確定日期,或寫「發票日後三個月」這類能算出日期的方式。

    本票準用票據法第 65 條的到期日方式(第 124 條),四種都能算出確定日期。「還清時」無法算,也不在四種裡。

  3. 常見寫法發票人欄只有電腦打字的姓名。

    改成親自簽名,或蓋印章。兩者擇一即可。

    本票由發票人簽名(第 120 條第 1 項),而票據上的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第 6 條)。打字不是簽名也不是蓋章。

  4. 常見寫法還清了錢,只拿一張收據,沒有收回本票原本。

    改成還款當天向執票人要回本票原本,當場撕毀或註明作廢。

    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前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本票若已被轉讓,「我早就還了」很難擋。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借據
借據記錄借貸事實與條件,包括利息與返還日。本票只有金額與到期日,記不下這些。擔保借款常常兩份並用:借據說明借什麼,本票負責在到期時執行。
支票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記載其他到期日無效(票據法第 128 條第 1 項)。本票可以寫到期日,所以拿來擔保一年後的還款是本票的用法,不是支票。

常見問題

擔保用的本票,借款還了之後怎麼處理?

請對方交還本票原本。拿到後當場撕毀,或在票面註明作廢並簽名日期。只拿收據不收回本票,票若被轉給善意第三人,發票人很難再用已清償來抗辯(票據法第 13 條)。

本票放著不追,可以放多久?

對發票人的權利,自到期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就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範例的到期日是 116 年 8 月 26 日,三年就算到那之後。見票即付的本票則從發票日起算。

這種文件常踩的點

金額要寫成國字大寫的,對照表與換算在數字大寫怎麼寫; 要寄給對方留證據的,看存證信函怎麼寄。

同類文件

其他民間書件

換成自己的事情試試

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建立工作區,把範例換成自己的事實與對象; 產出會重新跑一次檢核,包含切結書與委託書那句責任文句在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