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範本:兩願離婚的三個要件與未成年子女約定
寫好、簽好、找到兩個證人都還沒離成——民法第 1050 條的第三個要件是「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且要雙方一起去。
機關或對方另有制式表格時以那份為準。這類文件多半由受理單位自訂格式, 先到該機關網站找有沒有;沒有再用這裡的通用結構。本頁內容為虛構案例,不代表法律意見。
- 文別
- 離婚協議書
- 對象
- 李冠廷
- 檢核
- 25/25 通過
什麼時候用這一份
王雅雯與李冠廷結婚近十年,育有一名六歲的孩子,兩人談好和平離婚:孩子由母親單獨照顧,父親每月給扶養費 15,000 元,並有固定的會面時間,財產各管各的。談好之後要寫成書面,下一步是兩人帶著它去戶政事務所。
這份協議書要寫給三種人看:雙方自己、簽名的兩位證人、辦登記的戶政人員。所以每一段都要能獨立讀懂,扶養費與會面時間也要寫到日後有爭執時,可以直接拿來對照。
試做這個範例
流程與實際使用相同。範例內容可以看,改成自己的事情需要建立工作區。
- 填寫事實與委託內容
- 產生草稿
- 格式檢核
- 下載文件
主旨:王雅雯與李冠廷同意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兩願離婚,並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扶養費與會面交往、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及離婚登記事宜達成協議。
離婚合意:
- 王雅雯與李冠廷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八日結婚,雙方同意依民法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兩願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雙方育有未成年子女李承恩(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生),協議由王雅雯單獨行使負擔對李承恩之權利義務。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
- 李冠廷自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起至李承恩成年之月止,每月五日前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指定帳戶。
- 李承恩本人之扶養請求權不因本協議而受影響。
- 李冠廷得於每月第二、第四週週六上午九時至週日下午六時與李承恩會面交往,並得於寒暑假各同住七日。
財產分配:
- 雙方同意各自保有名下現存婚後財產,互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登記與證人:
- 雙方同意於民國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前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 本協議書經證人二人以上簽名見證。
附件:
- 檢附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
- 檢附戶口名簿。
- 檢附印章。
民眾文件檢核 25/25 通過
逐條查了哪些項目、各依據哪一條規定,集中寫在格式檢核那一頁; 這裡只列沒通過的,本則沒有。
逐段怎麼寫
- 離婚合意
- 寫雙方姓名、結婚日期,並寫明依民法第 1049 條兩願離婚。範例是 105 年 3 月 8 日結婚。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
- 寫子女姓名與出生年月日,再寫由誰單獨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範例是 108 年 5 月 2 日生的李承恩,由王雅雯單獨任之。
- 扶養費與會面交往
- 扶養費寫起訖月份、每月給付日、金額與匯入帳戶。會面交往寫週次、星期與時刻,再寫寒暑假各同住幾日。
- 財產分配
- 寫「各自保有名下現存婚後財產,互不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只寫「財產各自處理」看不出請求權有沒有拋棄。
- 登記與證人
- 寫共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期限,範例是 115 年 9 月 30 日前;再寫證人二人以上簽名。
- 附件
- 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戶口名簿與印章,是辦登記要帶的東西,列在協議書最後,免得到現場才發現少帶。
實際常見的錯,怎麼改
常見寫法扶養費寫「至子女成年止」,沒有寫起始月份與給付日。
改成寫成「自 115 年 10 月起至李承恩成年之月止,每月 5 日前給付 15,000 元」。
民法第 12 條:滿十八歲為成年。出生年月日寫在協議書裡,成年之月就能算出,加上起始月與給付日,雙方不用事後對帳。
常見寫法會面交往寫「父親得隨時探視子女」。
改成寫成「每月第二、第四週週六上午 9 時至週日下午 6 時,寒暑假各同住七日」。
沒有具體方式,日後意見不合就只能請法院酌定。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明文法院得酌定會面交往的方式及期間。
常見寫法財產段只寫「雙方財產各自處理」。
改成寫明「互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再列各自保有哪些財產。
民法第 1030-1 條的差額分配是一項請求權。「各自處理」看不出雙方有沒有拋棄,將來要不要主張就有爭議。
常見寫法登記期限寫「近期內」。
改成寫確切日期,並讓扶養費起算月份排在期限之後。
兩願離婚要登記才生效(民法第 1050 條),登記日決定婚姻關係何時消滅,也影響扶養費該從哪個月算起。
跟相近的文件差在哪
- 調解離婚或和解離婚
-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通知戶政機關(民法第 1052-1 條)。兩願離婚的協議書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到戶政事務所登記才生效。
- 公證過的離婚協議書
- 公證不能取代戶政登記。協議書中的扶養費部分,可請公證人作成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不履行時直接聲請執行(公證法第 13 條),未公證的協議書沒有這個效力。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離婚後生活狀況改變,常要向機關申請補助或社福資格,這時另需離職證明或無收入聲明之類的文件。那些是證明現況,離婚協議書是約定未來的權利義務,兩者用途不同。
法源與出處
民法 第 1052-1 條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調解或和解離婚不用雙方到戶政登記,這是與兩願離婚協議書最大的程序差別。
民法 第 1055 條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協議沒有寫會面方式時,由法院酌定。範例把週次、時刻與寒暑假都寫了,就是不用走到那一步。
民法 第 1058 條
離婚時各自取回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的財產,有剩餘的,依夫妻財產制分配。範例用協議取代,所以要寫明互不請求。
民法 第 1057 條
法定贍養費限於判決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的無過失一方。兩願離婚若要有類似給付,只能由雙方在協議書裡自己約定。
民法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扶養費寫到成年之月止,以出生年月日起算滿十八歲的那個月。範例的李承恩是 108 年 5 月生。
公證法 第 13 條
以給付金錢為標的、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可依該證書執行。扶養費想有執行力可以走這條。
條文連結到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以該處顯示的現行條文為準。本頁是寫法參考,不是法律意見。
常見問題
兩願離婚可以約定給對方贍養費嗎?
可以,要寫在協議書裡。民法第 1057 條的法定贍養費只適用判決離婚、無過失一方生活陷於困難的情形。兩願離婚沒有這個法定請求權,給多少、怎麼給,完全看雙方約定。
協議書公證了,還要去戶政事務所嗎?
還是要。兩願離婚的生效要件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與戶政機關登記(民法第 1050 條)。公證只讓協議書中的金錢給付有執行力,不代替登記。
下載 Word 自己改
民間書件沒有法定強制格式;這裡只沿用政府文書格式參考規範(105年4月)的紙張、邊界與字級, 讓下載檔看起來是一套。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與日期都是待填欄位。
這種文件常踩的點
- 民法第 1050 條的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只簽協議書而沒去登記,婚姻關係仍然存續——這是這份文件最常見也最貴的誤解
- 兩願離婚的登記,戶籍法第 34 條本文要求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只有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才能一方去辦。簽完到登記之間對方反悔,就得走法院
- 有未成年子女就要寫明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誰任(民法第 1055 條第 1 項);沒協議或協議不成,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定
- 扶養費不是簽一簽就結清:民法第 1116-2 條明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協議寫「他方不得再請求扶養費」拘束的只有父母之間,子女本人的請求權不受影響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民法第 1030-1 條)要分配或要拋棄都可以,但要寫出來——這個請求權自知有差額時起 2 年、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 5 年就消滅
金額要寫成國字大寫的,對照表與換算在數字大寫怎麼寫; 要寄給對方留證據的,看存證信函怎麼寄。
其他民間書件
換成自己的事情試試
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建立工作區,把範例換成自己的事實與對象; 產出會重新跑一次檢核,包含切結書與委託書那句責任文句在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