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稿
主旨:為維護空氣品質,公告本鄉自114年3月1日起全面禁止露天燃燒稻草及農業廢棄物,違者將依法處罰,請查照。
說明:
-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露天燃燒稻草、稻稈、農業剩餘廢棄物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為改善本鄉空氣品質,維護居民健康,特公告全面禁止露天燃燒稻草及農業廢棄物。
辦法:
- 自114年3月1日起,本鄉轄內全面禁止露天燃燒稻草及農業廢棄物。
- 違反前項規定者,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75條規定處罰。
- 請鄉民配合改用其他合法方式處理農業廢棄物,以維護空氣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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